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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教育部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进一步推动文化素质教育和教学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职业院校的文化品位和教师的文化素养,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培养高素质、高质量的人才,教育部聘请有关专家、教授成立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

  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评估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并聘请有关专家担任顾问;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工作。

第三条  为便于工作开展,指导委员会可分为若干分委员会开展活动。

第四条  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及分委员主要从职业院校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和管理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专家学者中聘请。指导委员会委员按照教育部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章  任务

第五条  积极宣传加强文化素质教育教学在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学校建设以及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六条  受教育部委托,对全国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教学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组织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教学工作的经验交流,审议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教学研究计划和成果,依据教育部要求审查职业院校文化素质类专业、课程,指导和推动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参与制定并审议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教学有关文件,研究制订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教学的目标和要求,参与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评价工作,促进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九条  研究和指导“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教学基地”和“职业院校创业教育基地”工作,参与“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教学基地”和“职业院校创业教育基地”建设的评估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研究和指导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教学教材,尤其是校本教材的建设工作,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编选计划,组织开展教指委规划教材的申报、评审和编订以及参与国家规划教材的评审。

第十一条  协助教育部做好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教学的师资培训工作,促进职业院校的文化素质教育教学的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

第十二条  完成教育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和相关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总结报告等报教育部。

第十四条  各委员所在学校应积极支持文化素质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指导委员会委员要主动向所在学校领导通报相关的工作。指导委员会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召开会议和通信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和安排工作,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各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召开分委员会会议。指导委员会的有关重要工作须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后实施。指导委员会形成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如需发至有关高等学校,需经教育部审核转发。

第十六条  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联合有关单位开展专门网站建设,主要用以宣传、交流文化素质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沟通文化素质教育教学信息,加强各委员、各职业院校以及行业、企业、社会之间的联系。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基本原则: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及教育部的各项要求,在教指委章程的框架范围内开展。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经费来源包括省教育部专项拨款、其他项目拨款、有关培训和活动收入、社会赞助或捐助、图书出版收益等。指导委员会经费要本着俭省节约的原则,用于自身建设与发展、委员的发展和提高、相关活动组织及秘书处日常办公开支等。指导委员会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由秘书处建立账本,并适时向指导委员会公开。

第十九条  公章管理:秘书处负责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盖章事宜,公章的使用必须提出申请,并经由主任委员审批,特殊情况下,主任委员可委托秘书长审批。公章由秘书处设专人保管。指导委员会及各分委员所有对外界发出的文件、通知、信息等必须经由秘书处审核,并报主任委员签字盖章后才能发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各分委员可依据本章程制订有关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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